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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5-07-31 地区:全国 浏览:42 【字体: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序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码

备注

a

货物类

1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不包括计算机工作站。

2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3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a02010107

4

打印设备

a02010601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

5

显示设备

a02010604

指计算机显示器。

6

扫描仪

a0201060901

7

计算机软件

a020108

指操作系统软件、办公套件、信息安全软件。

8

复印机

a020201

9

投影仪

a020202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10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指激光多功能一体机、喷墨多功能一体机。

11

传真机

a02081001

12

空调机

a0206180203

指分体壁挂式、分体柜式等民用空调。

13

图书

a0501

指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

14

家具用具

a0601-a0607

指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屏风类。

15

乘用车

a020305

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16

客车

a020306

指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17

消防车

a02030708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18

医疗设备

a0320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19

消防设备

a032501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20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a0324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c

服务类

21

会议服务

c0601

22

印刷服务

c081401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23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24

环境服务

c16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

品目名称

品目编码

备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教学专用仪器

a033412

指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教学用原子物理及核物理仪器、教学用电子学实验仪器、教学用机电实验仪器、教学用化学分析及化工仪器。

二、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码

备注

a

货物类

1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不包括计算机工作站。

2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3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a02010107

4

打印设备

a02010601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

5

显示设备

a02010604

指计算机显示器。

6

扫描仪

a0201060901

7

计算机软件

a020108

指操作系统软件、办公套件、信息安全软件。

8

复印机

a020201

9

投影仪

a020202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10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指激光多功能一体机、喷墨多功能一体机。

11

传真机

a02081001

12

空调机

a0206180203

指分体壁挂式、分体柜式等民用空调。

c

服务类

13

会议服务

c0601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市级和滨海新区为50万元,区级(不含滨海新区)为3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类项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以上集中采购目录的适用范围为津内单位,区级集中采购目录的适用范围为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区。

(二)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得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四)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五)市教育系统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主体范围和具体要求由市教委确定,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六)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七)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八)本规定中品目名称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对应内容确定。

(九)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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